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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逻辑与传播形构:媒介化研究中过渡概念分析性之考察

陈辉 熊壮 全球传媒学刊 2023-03-29

原文刊载于《全球传媒学刊》2022年第2期“传播理论研究”专栏。



陈辉: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助理研究员。

熊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文化与传播学院讲师。


【摘  要】媒介化研究中,媒介逻辑和传播形构两个重要过渡概念,分别面临概念内涵暧昧、似是而非和过于宽泛、缺乏区辩力的质疑,这影响了媒介化理论的解释力和认受度。本文爬梳文献,揭示两个概念的形成及演化脉络,发现:尝试建构一个囊括传播形式、组织规则和技术示能性等多种媒介不同侧面的媒介逻辑概念,以阐释媒介过程如何形塑乃至主导社会过程的思路,存在一定的遮蔽效应和强加因果问题。因此,放弃建构全称型概念,重点关注媒介逻辑概念的启发性,在实际研究中直接探索媒介化与特定传播形式、组织规则与技术示能性等概念之间的理论关联,或是一个更合理的思考路径;传播形构概念因其过度泛化、无所不包,导致其整个概念体系停留于对分析对象的现象性描述层面。在理论建构潜能方面,我们认为媒介逻辑更适用于共时性分析,进而建构一种中层媒介化理论;而传播形构在长程历时性研究中或更能凸显其描述和分析潜能,可以在作为元过程的媒介化理论方面展开深入探索。


【关键词】媒介化;媒介逻辑;传播形构;分析性


一、引言


媒介化是一个拥有较长历史传统的概念,较为系统的媒介化研究是从政治传播和新闻研究领域起步的,并形成了制度论和社会建构论两大主要研究传统。但由于媒介化概念本身是一个抽象度较高而分析性较弱的总体性概念(an overarching concept),这增加了理论建构的难度,也引发了部分研究者对概念有效性的质疑。为了增强概念的分析性并阐明其解释力的边界,有研究者试图在媒介化概念之下发展出抽象程度较低的过渡概念(bridging concepts):它们足够清晰,也足够开放,一方面可以将不同社会领域中有关媒介化复杂动态的研究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与特定社会领域中媒介化经验研究所需要的其他各种概念连接起来(Bolin & Hepp,2017,p.327)。


制度论传统的核心分析概念是媒介逻辑,而社会建构论传统的核心分析概念是传播形构(communicative figuration)。这两个过渡概念在推动媒介化经验研究和理论建构的同时,也因其自身的分析性和解释力边界尚未得到有效厘清而面临质疑,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媒介化研究的深入。譬如有研究者质疑:所有媒介都有一种逻辑吗?所有媒介的逻辑都相同吗?(Couldry,2014)还有学者认为媒介逻辑是一种技术决定论(Lundby,2009)。传播形构也面临概念边界模糊的质疑,有研究者认为相关研究中可能存在的搭便车效应(Schrøder,2018)。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概念本身的知识脉络入手,检视媒介化研究中的两个核心概念——媒介逻辑和传播形构的分析性及其对媒介化理论建构的影响。


概念的分析性,指的是“一个概念所蕴含的理论演绎潜力”。一个概念其分析性的强弱,取决于研究者是否能够以之为基础进行良好的逻辑演绎和推理(冯仕政,2016)。本研究中,我们将分析性区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概念的明晰程度以及与研究对象的切近性;二是概念的理论建构潜能。关于概念的明晰性,美国社会学者布鲁默(Herbert Blumer)曾提出一个有价值的区分:定义型概念(definitive concepts)和敏感型概念(sensitizing concepts)。当然,两种概念类型之间并不存在一个截然的分界线,而是分居于一个连续光谱的两端。其中,定义型概念是通过对研究对象的属性或固定标准的明确界定,以揭示某一类对象的共同点。其优点是可以为研究者提供精确有效的理论建构工具,但由于它预先规定了哪些对象或属性可以被看见或识别,可能对具体的经验研究及其语境不够敏感。敏感型概念则为从事经验研究的使用者“提供一般意义上的参考和指导”,指示研究的大体方向。这类概念的特点是不够精确的,但能够触发研究者思考,并随着研究的推进不断“被验证、改进和完善”(Blumer,1954;Jensen,2013)。换句话说,定义型概念具有较强的分析性,而敏感型概念长于启发。概念的理论建构潜能取决于研究者是否可以据之展开有效的理论建构。这又与概念本身的明晰性有直接关系。


接下来,我们将借助上述概念及其分析视角,重新检讨媒介化研究的两个核心分析概念。制度论传统的媒介化研究采取的是媒介中心视角,其问题意识是媒介作为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机构如何影响其他社会制度或领域的运作,并使之依赖媒介及其逻辑。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如何定义和理解媒介逻辑。因此,我们需要首先回顾媒介逻辑概念的知识脉络,检验概念本身的分析性和理论建构潜力,进而对其与媒介化研究之间的理论勾连作出评价。


二、媒介逻辑是一个有效分析概念吗?


媒介逻辑是阿什德、斯诺在1979年提出的概念。考察媒介逻辑概念的分析性,我们需要先弄清楚概念本身的明晰程度。根据我们对媒介逻辑概念化脉络的追溯,有三条较为突出的思考路径,即传播形式路径、组织规则路径和技术示能性路径。


(一)对齐美尔的误解:作为传播形式的媒介逻辑


在《媒介逻辑》(Media Logic)一书中,阿什德、斯诺试图从中观层面对媒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进行重新概念化。在他们看来,媒介是一种主导性社会力量(social force),是一种有自己独特逻辑的传播形式(Altheide & Snow,1979,p.9、15)。要理解媒介的作用,需要先回答媒介作为一种传播形式如何改变了我们对社会的感知与阐释。媒介逻辑概念就是为了回答这一问题而提出的。


他们将媒介逻辑定义为一种传播形式。传播形式的要素包括各种媒介及其所运用的媒介格式。而媒介格式是“由材料组织方式、呈现方式,对特定行为特征的关注或强调,以及媒介传播的语法构成”(Altheide & Snow,1979,p.10)。在这一定义中,他们对媒介格式的解释更为清晰明确,传播形式则较为抽象。他们自己也承认“形式”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Altheide & Snow,1991,p.12;1979,p.15)。在论述媒介逻辑与传播形式的理论关联时,他们援引了齐美尔的形式社会学(formal sociology)理念:“形式是人们借以理解现实的过程。形式本身并不是一种结构,而是一种人们借以开展社会行动的过程性框架。媒介逻辑就是这样一种形式。”(Altheide & Snow,1979,p.15;1991,p.12)但从上下文的脉络看,其对齐美尔的引用更像是一种仪式性引用。


检视阿什德、斯诺的后续研究,我们发现他们对媒介逻辑、形式和格式等概念的使用较为随意,缺乏学术概念使用上应有的严谨。在1987年的《媒介逻辑与社会互动》一文中,阿什德多次将媒介逻辑与格式并置使用,并明确表示“媒介逻辑和格式在概念上是相通的”(Altheide,1987)。在1988年的《迈向中介化理论》(Toward a theory of mediation)一文中,他们表示,所谓中介化指的是传播过程中所有媒介逻辑与媒介形式的影响。这里他们也将“形式”和“逻辑”两个概念并置使用,如果媒介逻辑就是一种形式,那么这一定义存在明显的同意反复,令人费解。这也是媒介逻辑概念受人诟病的一个重要方面(Lundby,2009)。在1991年出版的《后新闻业时代的媒介世界》(Media worlds in the post journalism era)一书中,他们又回到了1979年对媒介逻辑的定义,认为媒介逻辑是一种传播形式,格式是一种次级形式要素(subform elements)(Altheide & Snow,1991,p.9),并指出他们的理论关切就是识别和描述这种社会形式(Altheide & Snow,1991,p.7)。阿什德新近发表的涉及媒介逻辑的论文,也大体沿用这一定义(Altheide,2013,2015)。


根据上文梳理可以发现,对阿什德、斯诺而言,格式比形式更重要,而且他们对形式概念的理解,并未抓住齐美尔社会学主张的要旨,甚至可以说是一种误解。齐美尔社会学理论的核心是对社会互动的关注(刘思达,2011)。他主张研究社会形式,是因为互动总是表现出一种特定的形式,他更看重的是社会互动的过程,分析形式只是把握这种互动的手段(成伯清,1999,p.32)。社会形式是通过持续的社会互动构成的,而媒介逻辑是对媒介格式如何运作以及潜在互动秩序中规则、方式和规章的编码(codification)。社会形式与实际的社会互动有关,而逻辑和格式则指的是一种游戏规则(Lundby,2009)。换句话说,媒介逻辑没有关注实际的社会互动,而只是一个专业领域内的行动规则或策略。因此也就不构成齐美尔意义上的社会形式,而且媒介格式等概念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媒介技术,因此媒介逻辑有可能将研究者自身和读者带入媒介决定论陷阱。


虽然阿什德、斯诺一再强调,他们不认为媒介逻辑的运作是媒介作为一种建制向其他社会领域发号施令,媒介文化的形成过程并不是一个单向的媒介决定过程,而是一个各方参与的社会互动过程(Altheide & Snow,1979,p.15;1991,pp.11-12,241;Altheide,1987;Adolf,2017,p.17),并尝试将这一过程理论化,建构一个涵盖行动者、语境、传播现象或事件、媒介和受众的中介化理论(Altheide,1987;Altheide & Snow,1988)。但是由于他们在关键分析概念界定上的缺陷,一方面导致这一概念失去其阐释潜能而陷入媒介技术决定论的口水之中,另一方面也导致其对社会互动的观照成为一种空洞宣称,并因此损害了以此概念为基础而建构的中介化理论的解释力。


(二)架空媒介的改造:作为组织规则的媒介逻辑


雅华德基于新制度主义的制度逻辑(institutional logics)理论对媒介逻辑进行了重新概念化。这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其新近著作中,媒介逻辑变为一个复数概念,对应的英文表达从media logic变成media logics或the logics of the media;二是媒介逻辑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他提出媒介逻辑是表征不同媒体中制度规则和资源的另一种说法(雅华德,2016),并主张,应该从制度视角理解和阐释媒介与不同社会领域之间关系的结构性变化。新制度主义假设整个社会是一个由许多不同制度构成的“制度间系统(an inter-institutional system)”,并将当代西方社会分为五大核心制度领域,即家庭、资本主义市场、科层制国家、民主政治和宗教(弗利南德,阿尔弗德,1991/2008)。每种制度都具有自身独特的逻辑。而媒介作为一项半独立的社会制度,也拥有自身独特的逻辑,并以之影响其他社会制度或社会领域,而且这种影响会以制度化的方式沉淀下来。这一过程也是媒介逻辑与其他领域的制度逻辑相互竞争、博弈的过程(Hjarvard,2014),并有可能因此引发制度变迁(王富伟,2012)。具体而言,制度逻辑“是由社会建构的物质实践、假设、价值、信念和规则的历史模式,个体通过它们生产和再生产其物质生活、组织时间和空间,并为社会现实赋予意义”(Thornton & Ocasio,1999,p.804)。在这一定义下,制度逻辑既包含物质与文化维度,也具有认知资源的功能。媒介逻辑是众多制度逻辑中的一种。


制度逻辑视角的引入,似乎使得媒介逻辑与媒介化之间的接合更有层次感。譬如研究者既可以讨论媒介及其逻辑在某一具体社会领域的制度化过程与形式,也可以讨论不同社会制度之间的关系,因媒介及其逻辑的介入发生了何种改变(Hepp,2012),还可以讨论媒介如何影响了不同社会领域的制度变迁,等等。这些都涉及到媒介逻辑与其他社会制度逻辑之间复杂多样的博弈与运作,而针对具体领域和社会不同侧面的媒介化研究,可以增进我们对媒介化过程复杂性的认知与理解。


制度论视角媒介化研究的一大优势是易于操作化,因此在研究对象和范围上得到迅速拓展,其中政治媒介化研究占据主导地位(Bolin,2014),宗教(Hjarvard & Lövheim,2012;Lövheim & Lundby,2013)、公共服务(Schillemans,2012)、时尚(Rocamora,2017;Kristensen & Christensen,2017)、艺术(Esner & Kisters,2018)和饮食(Dürrschmidt & Kautt,2019)等领域的媒介化研究也日渐兴起。政治媒介化研究重点关注的是新闻媒介逻辑与政治逻辑之间的互动所引致的媒介化政治(Asp,1990;Strömbäck,2008;Esser,2013;Hjarvard,2013)。中文学术界也有学者运用媒介逻辑开展媒介化经验研究。有研究者将政论节目作为一项制度化的政治传播实践,分析电视政论节目与其他政治建制如政府、政党和民意机关的互动关系,以展现和把握政治媒介化的具体形貌及过程(唐士哲,2014a);有研究者以媒介化政治视角切入,呈现了革命报刊《苏报》如何以自身运作逻辑改变并形塑其时人们的政治交往和政治关系(黄旦,2016)。


作为组织规则的媒介逻辑展现出一定的理论建构潜力,相关经验研究的大量涌现表明,这一定义具有很强的现实切近性,进而成为研究者“描述和解读社会发展变化的重要思考路径”(孙少晶,2011)。需要注意的是,作为组织规则的媒介逻辑,主要针对的是作为社会机构或建制的大众媒介。


雅华德引入制度逻辑对媒介逻辑进行改造,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这在某种程度上消解了媒介逻辑概念的必要性。他在新近撰文中表示,原则上媒介逻辑概念不是必需的,社会学中的“规则”和“资源”等概念可以取而代之。之所以沿用这一概念,一方面是因为它已经在媒介研究中占据一席之地,另一方面它比其他精确的社会学概念更具交流意义上的直觉性(Hjarvard,2018)。


(三)基于媒介形态的线性推演:作为技术示能性的媒介逻辑


为了把握各类社交媒体平台等数码物的兴起对人们社会交往和社会生活所产生的影响,有学者从技术示能性角度展开对媒介逻辑的重新概念化。这一思考路径下的代表性学者是范迪克(José van Dijck)和鲍尔(Thomas Poell)。他们以阿什德、斯诺的大众媒介逻辑为参照基准,结合社交媒体平台的特征提出社交媒体逻辑。其独特要素包括可编程性(programmability)、流行性(popularity)、互联性(connectivity)和数据化(datafication)。其中,可编程性主要涉及计算机代码、算法、协议、界面和负责编程的平台组织;流行性指的是由于社交媒体平台的技术架构设计,而产生的新的注意力聚集机制和地位授予机制;互联性更强调由算法推荐等技术驱动的用户之间、用户与平台之间的连接;数据化主要指网络平台量化现实并进行数据呈现的能力(Dijck & Poell,2013)。在传统媒体时代,不易被采集的许多跟用户行为相关的元数据,对于日益基础设施化的网络平台而言已经变得唾手可得。他们认为,与大众媒介一样,社交媒体有能力将其平台逻辑投射到平台之外的其他社会生活领域,而其独特的技术、话语、经济和组织策略却往往能使其以中性或自然化的面目出现在其他社会行动主体面前。


传播研究中,示能性是研究者试图对人与技术物的关系作出回应而引入的一个概念。具体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技术物使能或限制使用者行动的功能层面,连接行动者与客体世界的关系层面,以及行动者通过经验所获得的使用能力和与客体世界的关系,即习得(learned)层面(Lievrouw,2014,p.49)。根据范迪克和鲍尔对社交媒体逻辑的界定,可以发现,他们对affordance概念的使用,基本是将其视作“功能”或“架构”的同义语。由于技术的发展,社交媒体平台提供了传统大众媒介无法提供的某些功能,这些功能既使能也限制使用者的行为,因此也就生成了所谓新的“媒介逻辑”,即社交媒体逻辑。这一窄化理解消解了示能性概念本身所内蕴的具身性、物质性和主客体对称性等理论潜能(孙凝翔、韩松,2020),因而也就限制了从技术示能角度阐释媒介物与社会关系的诸多可能性。


对于媒介逻辑概念的暧昧不明,库尔德利曾经从技术角度提出过批评。他认为以媒介逻辑解释媒介的社会效应会带来诸多问题:所有媒介都有一种逻辑吗?所有媒介的逻辑都相同吗?如果各种媒介的逻辑并不相同,那么把它们纳入一种所谓的“总体逻辑”的依据何在呢?媒介逻辑本身会随时间和技术的变化而变化?还是会恒常不变?(Couldry,2014)这些问题点出了媒介逻辑概念在分析性上存在的缺陷,需要媒介研究者在概念化方面作出回应。雅华德早期的媒介化研究就存在类似的问题,他认为所有媒介都有一个共同的媒介逻辑,并试图透过某种单一性的媒介逻辑,描述一个广义的线性媒介化进程(Hjarvard,2008)。库尔德利等人在后续研究中对这一思考路径表达了明确的批评:我们完全拒绝技术决定论的路径,尤其反对那种认为新“媒介”会产生一种特定的“逻辑”,这种逻辑以某种简单的方式在全社会铺展开来(Couldry & Hepp,2017,p.214)。


此外,从媒介形态的变化出发对媒介逻辑进行重新概念化的理论价值是相对有限的。因为媒介技术一直在发展变化,仅从单一的功能性视角展开推演,会产生大量概念“增生”,诸如算法逻辑、AI逻辑、机器人逻辑等等不一而足,而我们对传播技术/媒介与现实世界关系的理解并没有因之增进多少。而且这一概念化路径,遮蔽了不同社交媒体之间的异质性,暗示所有社交媒体都具有相同的逻辑。即使仅考虑社交媒体/传播技术的功能或架构层面,我们也很难认同这一点。有研究者发现,脸书和推特在动员智利青年人参与政治抗议行动方面效果相近,但是二者的影响机制却截然不同,前者主要经由强连接、后者主要经由弱连接产生动员效应(Valenzuela,Correa,& Zúñiga,2018)。这表明,同为社交媒体,脸书和推特具有不同的产品和信息架构,以及基于不同产品和信息架构而产生的不同社会关系网络,二者影响社会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因此,将其影响笼统地纳入社交媒体逻辑概念,不但无益于增进对社交媒体平台的理解,反而有很强的遮蔽效应。


(四)多元概念化的得与失


为了方便讨论,我们将媒介逻辑的不同概念化路径分为传播形式路径、组织规则路径和技术示能性路径,但是在不同学者的概念化过程中这三种路径存在交叠与重合之处(Krotz,2018;Hjarvard,2008a;2018)。它们在思考路径上具有相似之处,即都试图把握和阐释媒介逻辑的不同侧面如何向其他社会建制或社会领域施加影响。这也是制度论传统的媒介化研究的一个核心思考路径。譬如德国学者施罗特(Andrea Schrott)认为,媒介化研究关注的是媒介逻辑在其他社会子系统中的制度化机制。“在这些子系统中,媒介逻辑会与既有的影响个体行为的指导原则及影响因素相竞争。”(Schrott,2009,p.42)


我们认为多元的概念化路径,一方面可能丰富了媒介逻辑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另一方面在概念界定上的生硬结合可能反而加剧了媒介逻辑概念的平庸化,使其在理论建构中处于一种易受攻击的尴尬境地。这是因为媒介与社会的关系是一种相关性与因果性交织的复杂关系。现代媒介可以影响社会的面向很多,为了将这种影响及其发生的机制理论化,建构一种具有普适性的媒介化理论,研究者便将众多异质性的影响方式、作用机制“打包”到媒介逻辑之中。譬如雅华德将媒介逻辑区分为制度、审美和技术三个维度。制度维度是指法律、组织形式、资金、历史经验和声望等的典型运作方式;审美维度是指传播实践的典型运作模式,例如游戏、戏剧、表演、式样(文本、声音、图像)、框架和风格等;技术维度是指特定媒介技术的典型运作方式,比如大众媒介、网络媒介,移动或固定,在线或离线等(Hjarvard,2018)。一旦“打包”完成,便意味着理论工作的终结,接下来便是一系列“XX的媒介化”或“媒介化的XX”之类的研究,媒介每“化”一个新的领域或对象,便有一篇新的研究论文或专著问世。虽然研究成果越积越多,但理论本身似乎并没有向前推进。有鉴于此,后续研究或许可以考虑绕开媒介逻辑这一总体性指称,转而直接探索媒介化与特定传播形式、组织规则和技术示能性等概念之间的理论关联,更多地关注不同媒介的潜能如何具体影响各种社会建制或社会领域的互动。例如,班尼特、塞格伯格发现,数字媒介的出现改变了抗争政治的面貌,在传统的集体性行动之外,出现了基于数字化行动网络的连结性行动(Bennett & Segerberg,2012)。他们并未试图提出一种试图解释所有社会运动的“媒介逻辑”,而是重点关注作为传播技术的数字媒介如何结构性地改变了当代社会运动的行动逻辑。这与当前媒介化研究在旨趣上是一致的。


当然,我们也并非完全否定媒介逻辑的概念价值。作为一个具有启发色彩的敏感型概念,它帮助研究者展开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视野:判断媒介的文化与社会影响,不能仅仅以文本或再现为中心,还要关注媒介过程对社会过程的“干预”(唐士哲,2014a)以及媒介技术的物质性面向(束开荣,2020;Lievrouw,2014);如何挣脱行为主义框架的束缚,在跨领域社会互动的前提下,将对媒介影响的讨论从传统传播效果论的个体行为或认知层次提升至社会制度层次(唐士哲,2014a)。诚如阿什德与、斯诺所说:“任何试图独立于生活世界分析媒介效果的努力都注定是失败的,至多有一些琐碎的发现。”(Altheide & Snow,1988)后起的制度论传统的媒介化研究之所以将媒介逻辑概念重新捡起来,纳入分析框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其关注跨领域社会互动的接续及拓展。由于这一概念本身的模糊性,研究者在以之为核心分析概念展开理论建构时应更加审慎。


三、传播形构概念的提出:基于对媒介逻辑的反思


德国学者贺普和英国学者库尔德利等人基于对媒介逻辑概念的反思(Couldry & Hepp,2017,p.214;Couldry,2014;Hepp,2013a),提出媒介化研究不应以媒介为中心视角,而应采取一种非媒介中心视角(Couldry,2006;Morley,2009),以更好地理解媒介过程如何与日常生活彼此交织。他们认为,当下现实的社会建构已经无法绕开媒介的中介和参与,因此他们在伯克和卢克曼的基础上补足媒介和传播视角,提出现实的传播建构的观点(Couldry & Hepp,2017)。贺普和库尔德利的问题意识是各种媒介作为现实的传播建构过程的一部分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具体包括“在特定的媒介过程中现实的传播建构是如何呈现的;反过来,特定媒介的具体特征如何对社会文化现实的传播建构的整个过程产生脉络化的影响”(Couldry & Hepp,2013,p.196)。在他们看来,人类已然处于一种深度媒介化的时代,因此在分析现实的中介化建构过程时,研究者应采取一种跨媒介视角(Hasebrink & Hepp,2017;Klein,Walter,& Schimank,2018),以考察特定时空情境下作为复数和整体的媒介如何与社会和文化环境彼此交织和形塑。


为此,他们引入了形构(figuration)概念。形构是埃利亚斯社会理论的重要概念,他用纸牌游戏解释形构概念的内涵。


当四人同坐一桌开始玩牌,他们就构成了一个形态。他们的行为是相互依赖的……赛局进程是从相互依赖的个人所组成的群体行为交织化中出现的……我们将形态理解为一个变化着的骨架,是游戏者作为一个整体而彼此建构出来的,而且形态一词不只是透过游戏者的智力作用而出现的,而是透过他们整个的人,他们在彼此的关系中全部的作为与不作为而出现的(爱里亚斯,2008,pp.160-161)。


这段话表明,形构是指相互依赖的人际关系和实践交织网络,它体现了埃利亚斯对个体与社会关系的理论想象,与布尔迪厄的场域(field)概念有某种相通之处:一是二者都是行动者互动关系网络;二是都强调权力是引发和驱动网络互动关系的关键因素。借助这一概念,埃利亚斯将社会实体(socialentities)转变为一种易于经验分析的相互关联的过程性现象(Hepp,2013a,p.93)。


埃利亚斯提出这一概念是为了打破既往社会学研究中个人与社会二元对立的理论预设。在他看来,形构“比社会学现成的任何概念都更加清楚地表明,被我们称作社会的东西,既不是从脱离社会而存在的个人特征中抽象出来的,也不是一种脱离个人的‘体系’和‘整体’,而是由许多个人所组成的互相依存关系的本身”(埃利亚斯,1976/2009,p.39)。这段话一方面表明埃利亚斯认为社会不是日常思维习惯中的外在的对象,同时也是对源自帕森斯的“社会系统”(social system)的理论想象的批评。


埃利亚斯在讨论形构的时候,较少思考媒介在其间的作用。贺普等人延续埃利亚斯的思考路径,试图对媒介与社会生活日益交织的现象进行概念化,他们认为当下许多形构本身就是由媒介使用造成的。因此,研究者可以透过与媒介相关的传播实践来描述一个社会领域的转型与变迁。这一思考路径,与库尔德利早年间提出的媒介研究的实践范式有某种共通之处。他认为,研究者应超脱既有的将媒介视为文本或生产结构的理解,转而研究以为媒介为导向的(media-oriented)或与媒介有关的(media-related)所有实践行为类型,以及媒介在组织其他社会实践行动中所发挥的作用(Couldry,2004)。从传播研究的角度看,其实每一个形构都是传播形构,即跨媒介的传播交织过程所形成的模式,它具有指引(orient)传播行动和意义建构的主题框架(Hepp,2013b;Hepp,Breiter,&Hasebrink,2018)。在这些传播形构之中并通过它们,人类建构了动态的社会与文化现实。贺普等人对传播形构的界定,与拉图尔的行动者网络理论有某种相通之处,他们都摒弃了主客对立的二元论,网络中人与物关系更具对称性。不同的是,贺普等人没有明确将网络中的媒介物赋予行动者角色,而是作为一个复数整体在发挥作用。


具体来看,传播形构包括三项要素:(1)行动者集群(constellation of actors)是传播形构的结构基础,是由彼此关联和相互沟通的个体构成的网络;(2)相关性框架(frames of relevance),它们为形构的传播实践和意义建构提供指导,并界定传播形构的主题和性格;(3)传播实践(communicative practices),每一个传播形构都建基于某些独特的传播实践和相关的媒介合集(media ensemble),并与其他社会领域的实践相互交织(Hepp,2014;Hepp & Hasebrink,2018)。


在形构概念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权力因素(爱里亚斯,2008,p.7),在新的传播形构概念中被相关性框架所取代。原来由权力关系所连结的人际网络,变成由相关性框架所维系的行动者集群。不同的行动者集群在媒介的选择与使用方式上也会打上自身独特的烙印,因此研究者可以通过对其媒介合集的描绘识别出某一特定传播形构。换句话说,脱离具体的社会语境和脉络谈论媒介是没有意义的。


贺普等人认为传播形构考虑了各种数字平台深度嵌入社会生活肌理的现况,且这一概念具有较大的弹性,研究者既可以展开个体层面的跨媒介使用研究,也可以针对媒介与某一群体、组织或社会领域之间的交织互动进行中观层面的分析(Hasebrink & Hepp,2017),还可以回应媒介变迁与宏观社会进程相关的问题(Hepp & Hasebrink,2018;Couldry & Hepp,2017)。媒介化与传播形构之间的理论关联在于,媒介化研究所关注的媒介变迁与文化和社会变迁之间独特的相互关系,可以在具体的传播形构及其变革中得到证实。随着传播形构的转变,社会文化现实的传播建构过程也发生了变化。换句话说,媒介化中的“化”在传播形构的理论想象中,成为一种可观察和可研究的对象(Hepp,2013b)。


但形构概念本身过于宽泛(Layder,1986,p.371),以至于涵盖所有的社会关系和可能性,以及由其发展而来的传播形构概念也因此面临研究者的质疑:概念的边界在哪里?区辨力(discrimination)何在?(Schrøder,2018)这些质疑是尝试从形构路径回应社会的媒介化问题的研究者所无法回避的。此外,主要概念之下的次级分析概念——行动者集群、相关性框架和传播实践也过于宽泛,由此导致的一个重要后果是整个概念体系停留于对分析对象的现象描述。加之贺普在描述传播形构中媒介的形塑作用时,悬置因果性(Hepp,2013a,p.60),突出关系、过程和互动(Kuipers,2018,p.430),导致研究者在借助这一概念展开经验分析时,叙事缺乏新意和说服力,无法提供对分析对象的深刻和独到的理解,给人“新瓶装旧酒”之感。


四、对两种过渡概念理论建构差异的检视


(一)理论范式之同与关注对象之异


基于媒介逻辑分析的媒介化研究被命名为制度论传统,基于传播形构分析的媒介化研究被标签为社会建构论传统,但根据伯克和卢克曼的研究,制度本身作为一种社会现实也是由人建构的,所谓制度逻辑只是一种基于人类反省意识而强行附着于制度秩序之上的意义整合(Berger & Luckmann,1967,p.92)。因此,两种研究进路都属于社会建构论范畴。所不同的是,媒介逻辑概念更多地从中观层面入手考察媒介如何改变其他社会实体的内部运作及其相互关系(Hjarvard,2008a),其最有解释力的研究局限于大众传播尤其是政治传播领域(Jansson,2014,p.277)。传播形构路径更关注日常生活语境下各类媒介对社会与文化现实建构过程的形塑,即在特定的媒介过程中现实的传播建构是如何显现的,以及反过来特定媒介的具体特征如何对现实的传播建构的整个过程产生脉络化影响(Couldry & Hepp,2013;Hepp,2013a)。


(二)理论类型之同与时间维度之异


按照迪马吉奥的观点,不管是制度论传统的媒介化研究还是社会建构传统的媒介化研究,都属于阐释社会过程的叙事型理论。这一类型的理论致力于为社会过程提供解释,与解释偏差相比,它们更关注对叙事合理性的经验验证(DiMaggio,1995;Geels,2007)。两种传统的媒介化研究都试图摆脱生产—文本—受众等传统传播研究的框限(Couldry & Hepp,2013),将媒介过程与更广泛的社会过程相联系。


尽管就理论类型而言,媒介逻辑和传播形构都被用于建构一种过程性的叙事型理论,但是在理论建构的时间层次上二者仍然有所差异。以往研究中,由于研究者对这一问题的忽视,导致媒介化研究在长、短历史视角之间游移不定(Jensen,2013)。究竟是旨在把握近几十年来的某种社会状态,还是旨在把握跨越多个世纪的某种历史进程,研究者缺乏清晰地界定和阐述。我们认为,理论层次与分析概念试图涵盖的时间跨度紧密相关。这是由概念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不因研究者的宣称而改变。就概念本身的特性而言,媒介逻辑概念适宜展开时间跨度较短的共时性分析,“最好是在一个时间点、一种特定的脉络之下,发展有关媒介对社会、文化的影响”(方念萱,2016)。这是因为媒介体制、媒介技术等决定媒介逻辑具体内涵的因素一直在随时间变化而变化,如果分析对象时间跨度过大,概念极有可能失去原有的解释力和穿透力。制度论媒介化研究的主要倡导者雅华德之所以主张将媒介化定位为一种中层理论(Hjarvard,2013,p.3),或许也有此考量。此外,研究者借助媒介逻辑概念所要呈现的媒介化之化,是媒介作为一种制度性因素如何沉淀于其他社会建制之中,并改变其运作。按照雅华德的界定,这是大众媒介成为一种独立或半独立的社会制度并生成某种逻辑之后,才产生的新情况。


与媒介逻辑概念不同,埃利亚斯提出的形构概念,主要是出于从长期脉络中观察社会并寻求解释的需要(胡正光,2005)。他运用形构概念展开经验分析的《宫廷社会》和《文明的进程》,都属于从长程历时性视角观察和解释社会变迁的经典案例。但是如果将其置于共时性语境下,形构这一概念就太过一般化而缺乏解释力了。因此,尽管贺普认为传播形构既适用于历时性研究,也适用于共时性研究(Hepp,2013b),但因为短时间内社会变迁及其间媒介的影响是很微小的,传播形构也不会短时间内发生结构性变化,因此以传播形构的变迁来呈现媒介化之化的理论意图就无法实现。如此一来,此类研究将仅停留于浅层次的现象描述,而无法展现这一思考路径下媒介化理论的阐释潜能。比如,有研究者关注欧美地区维修咖啡馆(Repair Cafés)中的媒介设备的维修行为,将其视为一种媒介实践,认为这种媒介实践是围绕反消费主义和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政治与文化主题而展开的,并因为这种特定场所的特定实践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传播社群(Kannengießer,2018)。但该案例与作为元过程的媒介化理论之间如何产生勾连,研究者则完全没有涉及。这正是传播形构在短程共时性研究中所面临的问题,研究者固然可以借助这套概念将“研究故事”重新讲述一遍,但也仅仅止于重新讲述一遍,无法进行理论上的推进。如果聚焦时间跨度较长的历时性研究,以传播形构的再形构化作为媒介化之化的理论显形,至少在思想实验层面,理论本身的推理和演绎是可以自洽的,概念本身的分析潜力或能得以发挥。


五、结语


本研究中,我们首先深入媒介逻辑与传播形构两个概念的知识脉络,考察了概念本身的分析性以及过往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媒介逻辑概念虽然经历传播形式、组织规则和技术示能性三种不同的概念化路径,但始终面临概念内涵暧昧不明、似是而非的质疑。研究者在使用媒介逻辑概念时要保持足够的审慎,并对概念进行清晰地界定,以规避概念本身可能带来的遮蔽效应。我们认为,研究者可以将其视为一个敏感型概念,重点关注其启发性。但在实际研究中可以直接探索媒介化与特定传播形式、组织规则和技术示能性等概念之间的理论关联,更多地关注不同媒介的潜能如何具体影响各种社会建制或社会领域的互动。基于对媒介逻辑概念的反思,有学者在埃利亚斯形构概念的基础上发展出传播形构概念,但又面临概念过于宽泛、缺乏区辨力的问题,并由此导致其整个概念体系停留于对分析对象的现象描述。因此研究者在使用传播形构概念时,要注重理论的抽象演绎与经验研究之间的切近性,不能脱离现实而生硬地追求所谓的理论建构。


其次,本研究分析了媒介逻辑和传播形构概念在理论建构类型上的共通之处,也区辨了二者在开展经验分析时在时间跨度上的适用性。在理论建构潜能方面,我们认为媒介逻辑更适用于共时性分析,进而建构一种中层媒介化理论;而传播形构在长程历时性研究中或更能凸显其描述和分析潜能,可以在作为元过程的媒介化理论方面继续探索。


注 释

①阿什德、斯诺对中介化(mediation)的界定与当下的媒介化(mediatization)概念别无二致。他们在使用mediation概念时,明确指出有研究者更倾向于用mediatization这一术语指称媒介的社会影响。但当下研究者更倾向于对mediation和mediatization进行重新区分和界定。

②形构一词对应的英文表达为figuration,有社会学研究者将其翻译为形态。传播学中传播形态一词具有鲜明的技术指向意味,因此本文将其翻译为形构。但在引用译作时,仍保留原译文的不同译法。


本文系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批准号:AHSKQ2020D57)。


本文参考文献从略,完整版请参看刊物原文

本文引文格式:陈辉、熊壮:《媒介逻辑与传播形构:媒介化研究中过渡概念分析性之考察》,全球传媒学刊,2022年第2期,123-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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